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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2007-11-01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第二十八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
   (五)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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