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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2008-03-05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国中医药医函〔200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中医药〔2007〕51号)的有关规定,我司组织“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成立了23个协作组。为使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有序开展,切实加强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之间在临床诊疗方案、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协作,我司组织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指导你省(区、市)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和其它有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活动。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试行)

 

二○○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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