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学院行政职能部门及具有法人资格的所属二级单位、直属产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印章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院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审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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