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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医科学院行政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2006-10-20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第十七条 使用科学院印章的程序:

    (一)公文用印:主办人拟稿→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院长办公室核稿→主管院领导签发→院长办公室登记、编号→主办单位或部门送印、校对→院长办公室复核后用印→主办单位或部门封发;

    (二)各种证件、报表、申报科研项目、申请专利、科研奖励用印:填写用印申请单→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主管院领导批准签字→院长办公室核对登记后用印;

    (三)合同、协议用印:填写用印申请单→拟请法律顾问审核→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主管院领导批准签字→院长办公室核对登记后用印;

    (四)刊登广告、声明用印:填写用印申请单→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主管院领导批准签字→院长办公室核对登记后用印;

    (五)其他特殊事务用印:填写用印申请单→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主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室主任批准签字→院长办公室核对登记后用印。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非本院职工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伪造、变造、未经批准私自刻制印章或使用伪造、变造印章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骗用印章,影响科学院正常管理工作,给科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科学院给予当事人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并追究持印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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