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使用科学院印章的程序:
(一)公文用印:主办人拟稿→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院长办公室核稿→主管院领导签发→院长办公室登记、编号→主办单位或部门送印、校对→院长办公室复核后用印→主办单位或部门封发;
(二)各种证件、报表、申报科研项目、申请专利、科研奖励用印:填写用印申请单→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主管院领导批准签字→院长办公室核对登记后用印;
(三)合同、协议用印:填写用印申请单→拟请法律顾问审核→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主管院领导批准签字→院长办公室核对登记后用印;
(四)刊登广告、声明用印:填写用印申请单→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主管院领导批准签字→院长办公室核对登记后用印;
(五)其他特殊事务用印:填写用印申请单→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主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室主任批准签字→院长办公室核对登记后用印。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非本院职工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伪造、变造、未经批准私自刻制印章或使用伪造、变造印章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骗用印章,影响科学院正常管理工作,给科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科学院给予当事人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并追究持印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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