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第九条 科学院印章,院长、副院长签名印和院长办公室印章由院长办公室监印,并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院行政职能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及直属产业单位印章由各单位指定专人保管,并将名单报院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使用科学院印章需经院长或副院长批准,某些常规用章或特殊情况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授权批准。
第十一条 使用院长、副院长签名印,须经本人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二条 印章必须存放于保险柜中,严防丢失。
第十三条 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严谨,用印时必须审阅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按照规定的份数盖印;发现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第十五条 科学院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中国中医科学院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公函、报表等,以中国中医科学院名义向院内单位印发的文件及向院外发出的函件;
(二)以中国中医科学院名义颁发的工作证、学位证、毕业证、学历证明、荣誉证、请柬、奖状、聘书、对外信件、介绍信等;
(三)院属各单位向国际组织、国家、部委和省(市)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专利以及购买设备的相关文件及材料;
(四)以中国中医科学院名义签署的对外合作交流协议、综合性合同、计划任务书等;
(五)以中国中医科学院名义刊登广告;
(六)本院职工因公办理出国(出境)审批手续时的相关文件及材料;
(七)其他应加盖科学院印章的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除公文函件外,所有事务用印,实行科学院印章用印申请制度和用印登记制度。“用印申请单”由院长办公室制作,院行政职能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及直属产业单位领用。申请用印者必须逐项填写用印单,由用印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经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名盖章,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签字后,交院长办公室核对登记后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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