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医科学院行政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行政印章管理,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及程序,维护科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中医科学院”印章和“中国中医科学院”钢印(以下简称“科学院印章”)代表科学院的法定名称、权力和职责,科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名印具有代表科学院法人资格作用。科学院行政职能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及直属产业单位印章均不具有代表中医科学院法人资格的作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收回
第三条 科学院印章经中央机构编制办公室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刻制,法定代表人签名印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四条 科学院行政职能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及直属产业单位印章凭成立批文,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五条 科学院原有机构更换名称、合并或新成立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该单位或部门凭成立批文向院长办公室提出刻制印章申请,经院长办公室出具介绍信,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
第六条 科学院行政职能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及直属产业单位因印章磨损需刻制新印章的,经院长办公室出具介绍信,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
第七条 印章丢失,须及时向印章刻制审批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声明作废。重新刻制印章,经院长办公室出具介绍信,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
第八条 科学院行政职能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及直属产业单位印章正式启用前,须在院长办公室备案留下印模,并经院长办公室发布启用印章公文后,方可正式启用。
在启用新印章的同时,应宣布旧印章作废,并交回院长办公室按规定销毁或封存。
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