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条例》 重在落实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颁布,将于4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24以第178号省长令颁布《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并将于41日起施行。

  《四川省中医条例》1997年正式颁布实施至今已有7年,早在3年前,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就将《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的立法列入工作计划之中。2000年省政府法制办正式启动立法工作,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市州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召开了多层次的座谈会,完成了立法调研和相关程序。2004年元月4日报送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的颁布,体现了四川省委、省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标志着该省中医药进入依法管理的一个新阶段。该《管理办法》分为7章共34条,详细地阐述和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四川省中医条例》制定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于发展中医药的职责和任务,确定了中医医疗、中医药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行为准则,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中医药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药为主体的办院方向;改变地方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服务性质的,应事先征得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逐步建立和完善县、乡、村农村中医药三级服务网络,加强县级中医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和村卫生站中医药业务建设;在设置高、中等院校的中医药专业时,应征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科技部门制定中医药科研计划,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负责归口管理和监督全省中医药科研成果鉴定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专项事业经费扶持中医药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中医药事业经费。《管理办法》还对农村中医工作、中医医疗市场监管、中医医疗广告规范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本《管理办法》是全国第一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地方性中医药管理政府规章,其颁布施行将对四川省中医药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将在全国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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