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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省市中医医疗需求与服务调查方案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利用和供给都发生了新的变化,给卫生服务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中医药行业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进一步深化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合理配置中医药资源,主动适应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更好地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等,是摆在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迫切而艰巨的任务。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全国卫生服务及中医药服务需求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果不及时掌握这种变化,将对准确制定中医药发展计划和政策带来一定的影响。为了提高中医药事业宏观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掌握现阶段我国中医医疗服务需求情况,准确评价中医药在人民健康中的地位及作用,完成WHO委托的“中医中药在中国医疗保健中的作用与应用情况”课题研究任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定于2001年组织开展“中医医疗需求与服务的调查及在人民健康中的地位作用研究”项目研究。本项目的调查方案设计是在认真总结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88年“中国农村中医医疗服务调查”经验和借鉴卫生部1998年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医药行业的自身特点制定的。
一、调查目的
本次调查的基本目的是通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抽样调查研究,根据样本估算总体,基本搞清我国城乡居民对中医医疗服务的需求量,掌握现有中医药资源的配置情况、中医药提供的服务利用及其效率,为中医药事业管理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本次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社会人群对中医药的需要量、需求量及今后趋势与走向;
2、中医药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总量;
3、中医药在减轻病人经济负担、降低社会医药总费用方面的情况;
4、除中医医院外,综合医院、职工医院、专科医院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与个体开业等所提供的中医药服务数量与质量等等。为评价中医药在人民健康中的地位和作用提供客观依据。
二、调查方案设计的原则
1.从中医药事业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出发,摸清楚现状、说清楚地位、搞清楚问题。
2.将世界卫生组织委托的 “中医中药在中国医疗保健中的作用与应用情况”研究课题纳入本次调查中一并完成。
3.本次调查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1年度政策研究重点项目之一,从样本、表格到指标,都要突出重点,有限目标,限时完成,不能过大、过多和过繁。
三、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一)调查内容
分家庭健康调查和医疗机构调查两部分。
1.家庭健康调查的主要内容 (1)家庭成员的社会人口学特征;如姓名、性别、年龄、婚姻、受教育情况、就业情况等;
(2)调查家庭的经济状况、生活方式和中医药服务的可得性及家庭成员参与医疗保险(合作医疗)等情况;
(3)调查城乡居民在调查前两周患病情况及调查前半年慢性病发病情况(患病名称、次数、持续时间等);
(4)调查城乡居民在调查前两周到不同医疗机构(或某科)就医和住院情况,调查前半年患慢性病的就医和住院情况,以及城乡居民(18岁以上)就医医疗意向等;
(5)调查前一年因病伤住院情况,住院医疗机构种类(重点了解使用中医药治疗情况);
2.医疗机构调查的主要内容
包括中医、西医和中西医结合等医疗机构。
(1)了解、掌握调查地区综合医院、职工医院、专科医院的中西医药资源配置状况,以及提供服务的数量与质量。
(2)了解、掌握调查地区县及县以上中医医院卫生资源的配置及中医药利用情况。
(3)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卫生资源的配置及其中医药服务利用情况。
(4)个体开业的中医药服务与利用情况。
(5)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一日门诊情况调查。
(二)调查方法
主要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通过样本测算总体。全国抽样样本地区的确定,原则上与国家计委按经济条件划分办法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区相同,东部地区抽取北京市、广东省、江苏省、河北省;中部地区抽取湖北省、河南省、黑龙江省;西部地区抽取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省抽样的样本县(或市、区)原则上涵盖在1998年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样本之中。
1.家庭健康调查:采用入户询问的方法收集数据。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城市人口占36%、农村人口占64%抽样,并按我国划分的四类经济地区各抽取3个县(市区),即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1个省、地市、县级市所在地的城区,其调查对象全部为城镇人口;抽取2个县,调查对象全部为农村人口。每县(市区)分别抽取经济水平较高与较低的各1个乡镇(街道);每乡镇(街道)抽取3个村委会(居委会),经济水平好、中、差的各1个(每村或居委会约60户)。(总样本量共计10个省、30个县、60个乡镇或街道、180个村或居委会、10800户,按平均每户3.6人计算,约38880人)
各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欲掌握本省市的中医药需求与服务情况,可以扩大抽取县(市)的样本。抽取方法应与本方案一致,以便数据资料共建共享。
各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的3个县(市、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抽取原则是: (1)按经济水平好、中、差抽取3个县(市、区);
(2)抽取的县(市、区)最好是1998年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抽样过的县(市、区),这样在工作与经验方面具有基础;
(3)抽取的县(市、区)要兼顾到中医药工作的基础及有无中医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调查:采用医疗统计文件抄录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调查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卫生机构和中医药机构(包括社区医疗服务站及个体诊所)。
十省市在统一时点对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进行一日门诊情况的全面调查。
四、调查的时间安排
本次调查分四个阶段:
1.2001年4月——2001年8月 文献检索、调研设计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预调查及进行指导员和调查员的培训;
2.2001年9月——现场调查阶段;
3.2001年10月——2001年12月 数据录入、资料分析、建数据库、完成调查报告;
4.2002年1月——2002年3月 修改报告书及专家论证会、结题。
五、调查的技术路线和质量控制
(一)技术路线
(1)家庭健康调查
家庭健康调查设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调查员负责入户调查,原则上由参加过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当地医务人员担任,或由当地医院、乡镇卫生院挑选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医生开展此项工作。在农村可挑选部分乡村医生、在城市可挑选部分社区医疗站医生参加或配合。非医务人员因在疾病的诊断方面存在困难,一般不予考虑。一个乡镇(街道)原则上组织2-3个调查组,一个调查组2-3名调查员,负责进村入户的调查工作。
调查指导员负责调查的组织、指导、检查及验收等工作。调查指导员每省4人,其中省中医主管部门1人,3个样本县各1人,人选由省或县卫生、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入户表调查表主要内容:①就医意向;②两周病伤;③调查前一年住院情况; ④医药费用负担形式;⑤慢性病;
(2)医疗机构调查
医疗机构调查人员应该是该单位的业务领导和统计人员,调查时要与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配合。
调查表主要内容:①县级(市或市区)及以上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中医药情况;②企业职工医院中医药情况;③乡镇(街道)和村卫生机构情况;④专科(专病)医院情况;⑤中西医结合医院情况;⑥个体开业情况。
(二)质量控制
为了保证调查质量,对调查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包括设计阶段(含调查表的设计)的质量控制、调查员的质量控制、调查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和资料整理阶段的质量控制。
(1)调查方案设计、论证和预调查
调查方案的设计要突出中医药行业的特点,指标筛选要慎重,指标解释要明确,各项标准要统一;在正式确定调查方案前必须经过反复的论证和预调查,其目的是检验调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及可行性;正式调查前通过预调查使调查员熟悉调查内容,做到准确、完整地填写调查表格。
(2)调查人员的确定和培训
调查人员的严格挑选和培训是取得准确、可靠资料的关键。调查人员原则上应以曾参加过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医务人员或各中医院校卫生管理系(学院)的学生为主。培训的要求是:明确本次调查的目的和意义,了解调查设计的原则和方法,统一指标的含义及填写,以保证调查工作的质量,严格执行调查工作的进程等。每一个调查员必须按照统一计划和填表说明的要求执行。人员培训按统一的培训计划、统一培训内容和教材分两级培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培训省级的医疗需求与服务调查管理人员和调查指导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样本县(市或市区)乡填(街道)调查员。培训结束后,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查,考查合格后才能参加正式调查。
(3)明确调查人员工作职责,建立调查质量核查制度
明确调查人员任务与职责分工是保证调查质量重要因素之一,提高调查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防止由于分工不清和责任不明造成的不协调现象。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应按照“《十省市中医医疗需求与服务调查》调查人员职责及现场工作准则”的要求进行认真的调查工作。
(4)调查质量的核查制度包括:
①入户调查中,调查员在询问并记录完毕后都要对填写的内容进行全面的检查,如有疑问应重新询问核实,如有错误要及时改正,有遗漏项目要及时补填;表后所附的数学与逻辑检查要逐一检查。
②各地调查指导员要对调查表进行核查验收,从正式调查开始后要及时检查调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表后所附的数学与逻辑检查要逐一核算,发现错漏项时,要及时补充更正,认真核实无误后,方可签字验收;
③每个县(市区)设立质量考核小组,在调查过程中抽查调查质量,调查完成后进行复查考核,家庭调查的复查考核应在已完成户数中随机抽取5%,观察复核调查与调查要求的符合率;机构中医药服务调查的复核应与有关人员复核。
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成立质量检查组,分赴各地进行质量控制考核和验收。
(三) 调查的质量要求
(1)一致性百分比:用来衡量调查人员调查技术的一致性。要求经过培训后,调查人员调查技术的一致性达到100%
(2)符合率:复查考核中,同户复查与调查结果的符合率除了两周患病有所差异以外,其他项目符合率要求在97%以上;
(3)调查完成率:在出现了三次上门无法调查而放弃该户时,应从候选户数中按顺序选补。调查完成率应控制在98%以上。考虑到个别住户无人或个别表格不符合要求,各地可将样本人数稍加扩大。
(4)本人回答率:回答应以本人为主,本人不在场应由熟悉其情况的人代替回答;婴幼儿一般由直接抚养者回答,育龄妇女一般应由本人回答;要求成年的本人回答率不低于70%。
六、数据处理及上报方式
采取分省录入,集中汇总的方式。各调查县(市区)如期将调查表收齐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2001年 10月 15日)上报给调查省市中医管理局(或卫生厅中医处),各省市中医管理局(或卫生厅中医处)验收合格后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编制的程序组织人员进行录入,经检查数据无错误、无遗漏后,在2001年11月30日前将原始资料及软盘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规划处。
七、调查的组织领导
十省市中医医疗需求与服务调查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卫生部有关司、局参与,组成“十省市中医医疗需求与服务调查领导小组”,并特邀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指导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十省市中医医疗需求与服务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本省调查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十省市中医医疗需求与服务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家咨询指导小组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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