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取缔自封的医疗“中心”
四川省日前展开整治行动,对省内擅自称“中心”的医疗机构进行清理取缔。
我国法规早已对“中心”命名作出规定。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必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但近年来,某些民间医疗机构在未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自封“中心”,随意冠以“康复中心”“救治中心”“防治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美容整形中心”等名称,误导患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由于“中心”具有排他性,我国法规还明文规定,含“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以界定“中心”所涵盖的范围。然而一些自封的“中心”往往在前面冠以“西部”“南方”等字样,模糊地域范围。此外,少数“中心”还将“疑难病”“专家”等暗示治疗效果的字眼用于名称,也是违反有关规定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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