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7月1日开始统一换发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保证配制制剂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统一换发工作。
换发工作将从2005年7月1日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结束。据了解,凡依法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的医疗机构,均需按规定申请换发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至2005年12月31日,有效期未满的,应申请更换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各医疗机构应在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仍由原发证机关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组织验收。2006年1月1日起,全国将全部启用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同时废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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