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委发[2001]134号
关于开展首届全国民族医药特色疗法总结展示推广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在几千年的实践过程中逐步积累了方法独特、疗效显著的诊疗方法,为我国各族人民的健康做出了贡献,同时也丰富了我国传统医药的内涵。为进一步促进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民族地区群众的医疗保健需求,经研究,国家民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定于2002年1月至2002年6月在北京联合举办“首届全国民族医药特色疗法总结展示推广活动”,并委托中国民族报社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西部大开发政策为导向,配合兴边富民行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
二、 主要目的
(一)通过对民族医药特色诊疗方法的总结、展示与推广,进一步激发广大民族医药工作者的热情,促进民族医药学术水平的提高。
(二)宣传民族医药的发展优势,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民族医药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服务。
(三)通过多种途径,促进民族医药专科(专病)人才的培养。
三、 组织机构
本次活动成立组委会,将邀请国家领导人及国家民委主要领导担任顾问,组委会主任由国家民委副主任李晋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佘靖同志担任。组委会设办公室和专家评审委员会。
四、 活动内容
(一)参展项目的申报与评定
1、申报范围
各类民族医药中临床疗效显著、技术方法独特、有较高临床使用价值的特色诊疗方法,包括药物及物理诊疗方法、器械等。
2、申报条件
(1)参展单位必须是合法的企业、机构或组织;参展个人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含乡村医生)。
(2)参展器械、药品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医疗器械、药品批准文号(包括院内制剂)。
(3)如为手法、针法等诊疗办法,则需提供录像资料和相关说明书。
(4)所报项目必须为民族医药所特有,并突出临床应用,重在治疗效果。
3、申报程序
(1)参展项目可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向组委会报送。
(2)报名时须附下列材料:
①参展的项目名称,首创人或传统诊疗方法优秀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单位、职务、职称、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近期工作照片。
②须有一篇简要阐明该项目主要特点、理论诊据、疗效评价方法与结果、临床应用范围与典型病例等内容的论文,要求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病例确凿,切忌空泛介绍。论文以2000字(最多不超过3000字)为宜,来稿一律不退,请自留底稿。
③特色疗法的专用器具,应有医疗单位推荐,同时附照片或实物并配以文字说明。
④若有国家或相关部门颁发的各类认证或奖励证书,应附复印件。
4、申报项目的筛选与参展
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报送组委会的申报项目进行审议,审议结果报经组委会审核确定,并报国家民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申报项目一经入选,即由组委会发送“首届全国民族医药特色疗法参展入选通知”,并由组委会统一布展。
5、优秀项目的评选与颁奖
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从参展项目中萃选出疗效显著、可重复性强、在临床实践方面具有较高推广价值和一定代表性的民族医药特色诊疗方法,报组委会审核批准并颁发优秀项目证书,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颁奖仪式。
(二)项目展示与宣传方式
1、 活动期间在《中国民族报》上开辟专栏,陆续介绍入选参展的民族医药特色诊疗方法。
2、 由组委会协调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光明日报、健康报、中国中医药报等媒体及通过国际互联网宣传介绍参展的优秀项目。
3、 在北京民族文化宫举办民族医药特色诊疗方法的展示,同时义诊。
4、 编辑大型画册《中国民族医药特色诊疗方法宝典》。
(三)优秀项目的推广
凡获优秀项目证书者,在首创人或传统诊疗方法优秀继承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由组委会本着充分调动项目发明者积极性的原则,分期分批地向有关单位或地区进行推广。具体推广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别行商定。
五、 实施步骤
(一)2002年1月----2002年4月完成报名与项目筛选工作。参展项目一经确定后,即在有关媒体上陆续予以刊载宣传。
(二)2002年4月----2002年6月完成展筹备工作,同时编辑《中国民族医药特色诊疗方法宝典》。
(三)2002年6月在北京民族文化宫举办首届全国民族医药特色疗法展示推广活动和义诊活动(经大会同意可出售有批号的药品),展期3天。邀请港、澳、台和海外有关人士及社团莅会开展交流活动。
(四)展会结束时,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全国民族医药特色疗法优秀项目颁奖大会。
(五)2002年6月后,组织全国民族医药特色疗法优秀项目的推广及组织优秀项目赴海外巡展工作,并出版发行《中国民族医药特色诊疗方法宝典》。
六、 活动经费
(一)本次活动经费由组委员筹资,以不增加参展单位或个人额外负担为原则。
(二)参展单位或个人须交纳相应的展位费和会务费。
(三)参展单位或个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七、 其它
本通知下发后,组委会印章正式启用。未尽事宜由大会组委会别行通知。
联系人:杨昱 陈永琴
电话:010-82041168
国家民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