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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件
关于同意你中心接收中国中医药基金会的批复
国中医药外[1999]64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台港澳交流合作中心:
你中心“关于拟接收北京中医药发展基金会的请示”和“关于北京中医药发展基金会变更名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为了更好地推动基金会工作,同意你单位出面接收基金会并将名称变更为“中国中医药基金会”。
2、基金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台港澳交流合作中心,其法人代表由安宝华主任担任。
3、基金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并成立该基金管理委员会。
4、请你们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办法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与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办理好移交手续。
此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社团 机构 调整 批复
抄送:本局局领导。
校对:张浩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1999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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