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件

关于“厦门国际中医培训交流中心”不再兼挂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厦门国际培训交流中心”牌子意见的函

国中医药办[1999]9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贵市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国际中医培训交流中心与厦门市中医医院合并的批复》(厦府[1999]综096号)抄送我局的文件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尊重和支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国际中医培训中心与厦门市中医医院合并的决定,并对今后的工作一如既往地予以支持。 2、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要进行职能转变,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厦门国际中医培训中心与厦门市中医医院合并后不再兼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厦门国际培训交流中心”的牌子,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脱钩。

3、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厦门国际培训交流中心作为启动资金,曾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贷款180万元,现已还款60万元,尚有欠款120万元,合并之后,债权债务由厦门市中医院承担,应继续还款。

4、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厦门国际培训交流中心”印章自发文之日起废止,由厦门市卫生局负责监督销毁。并将销毁情况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厦门 中医 培训中心 函

抄送: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中医院,本局局领导。

校对:陈伟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1999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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