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转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一[1999]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本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组织制定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做好本地区中医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

在《办法》试行期间,要求每半年将本地区组织实施情况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并抄送我司一处;如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司。附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抄报:本局局领导。

抄送:本局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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