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办发〔2004〕39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民(宗)委(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在2004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讲话中的有关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决定联合开展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研,有关调查表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现将调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目的
全面了解各地民族医药情况,总结各地的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继承发展我国民族医药事业的措施建议。
二、调研内容
各地民族医药基本情况和民族医药工作情况。具体包括:民族医药发展的一般状况,民族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基本情况,民族医药文献整理情况,民族药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情况,地方政府扶持和发展民族医药情况,各地对做好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调研范围
(一)区域范围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民族医药范围
全国处于不同发展状况的各民族传统医药。
(三)调查表和专题报告范围
1.当地民族医药基本情况调查表。调查各省(区、市)民族医药机构情况、人员情况及事业经费情况等。
2.民族医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调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民族医医院和门诊部的基本情况;民族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单位名称中含有民族医字样的(如中蒙医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而其中之一含有民族医字样的医疗机构,包含在调查表填写范围内;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乡镇卫生院中的民族医药情况及民族医诊所、诊室等,不包含在调查表填写范围内。
3.民族医药学历教育基本情况调查表。调查全国各级各类民族医药院校、非民族医药院校的民族医药系和民族医药专业的基本情况。
4.民族医药科研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调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民族医药科研机构基本情况;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而其中之一为民族医药科研机构的,包含在调查表填写范围内。
5.民族医药文献整理现状调查表。调查的文献是指1910年以前(含该年)成书的民族医药文献。
6.专题报告。主要包括各省(区、市)民族医药发展现状、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主要问题、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意见和建议等。
调查表和专题报告提纲详见附件1、2。
四、调研方式
本次调研采用调查表、文献调研、专题报告和实地重点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民族医药基本情况,主要通过调查表和文献调研(重点是民族药基本情况)来获取;民族医药工作情况,主要通过各省(区、市)的专题报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的实地重点考察来获得。
五、调研安排与要求
(一)为保证本次调研工作顺利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成立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研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3),并委托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承担有关具体工作任务。
(二)各省(区、市)中医药和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调研工作,相互配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特别是民族医药相对集中的地区(如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和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并可会同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成立工作小组,委托专门的机构承担有关工作。
(三)各省(区、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尽快组织本省(区、市)的有关地区及单位填写本通知所附的相应调查表,经审核、汇总后于2004年9月10日前将调查表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报送调查表,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要附计算机软盘(软盘文件格式要求统一为Word格式)。
对于民族医医疗机构、民族医药学历教育、民族医药科研机构的基本情况调查表(2—4表),按每个机构报送,不必进行数据汇总;对于调查表的审核,要以表中各数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为重点,发现问题要与填报单位核实。
(四)各省(区、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专题报告提纲,尽快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并将专题调研报告与调查表同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专题报告要全面涵盖提纲要求的内容,反映情况要全面真实准确,分析问题要透彻,提出意见建议要切实可行。同时,要注重用典型事例说明问题,可将典型材料同专题报告一并报送。
(五)确实没有民族医药的省(区、市),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式函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文化宣传司。
(六)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研工作小组将于7—9月,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实地重点考察,具体安排将提前通知有关省(区、市)中医药和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请届时给予协助配合。
(七)本通知将通过全国中医药邮件系统同时发送各省(区、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所附调查表可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satcm.gov.cn)下载。
(八)在调研工作实施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研工作小组或有关部门联系。
1.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研工作小组联系人及电话
刘群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5955972或65063322转6714;
王 居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文化宣传司
联系电话:010—66086387或66087205。
2.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研技术支持联系人及电话
朱佳卿 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
联系电话:010—64006157或64014411转3230。
文件原件下载
附件下载(内含附件1、2、3)
附件:1.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查表
2.民族医药情况调研专题报告提纲
3.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研工作小组名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中医药 民族医 调查
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04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