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科函〔2003〕27号

关于申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1996年我局设立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来,始终坚持面向临床、面向生产、面向社会需求的工作方针,为推动中医药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科技中介组织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同时探索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机制,更好地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研究,我司委托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该项目。现就2003年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要求:

  1.申报的项目应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符合我国中医药产业政策,能明显提高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产业技术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有示范和促进作用,项目成果应是先进、成熟、实用性强、能够跨地区应用且无知识产权争议的成果。

  申报项目中涉及的药物、器械、设备等,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准入证明。

  2.选项的范围:

  (1)中医类:包括具有中医特色的先进诊疗技术和方法,运用中医药理论研发的新型医疗器械等。

  (2)中药类:包括中药研究的共性方法、技术规范,中药材的繁育、种植、炮制及生产制造技术、方法和成套设备,以及运用创新理论研制且临床疗效显著的中成药新成果等。

  (3)管理信息类:包括应用于中医药科研、管理、统计等方面的实用方法及相关软件等。

  (4)其它:与中医药有关的相关学科创新成果。

  二、申报单位:

  项目的申报单位为与中医药相关的科研、医疗、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程序:

  由各地省级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的相关单位申报。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简称《申报书》),《申报书》可通过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nctcm.com.cn)。

  四、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和附件材料(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准入证明、测试报告、专利证书等)一式4份(A4纸打印、装订成册),以及载有申报材料的3.5英寸软盘;

  2.请于2003年5月31日前(以邮戳为准)将申报材料统一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一村55号,邮政编码:100027)。

  联系人: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范劲松        话:010—64176168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陆建伟    话:010—65063322转6716

  我们将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遴选,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推广项目”并组织推广应用。

  为加强对推广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推广项目的实施效果,我司决定对该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既规定项目推广周期为3年(自项目立项之日起),周期期满时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和项目的实施情况,经专家评议后决定是否继续作为“推广项目”进入下一周期。因此请1999年度以前(含1999年度)立项的局“推广项目”,亦按照本次申报要求重新申报。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

                                  

                                 二○○三年四月八日

                          抄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科训局、医疗局。



主页  英文版  网站介绍  链接  联系我们

本网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办,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承办
Copyright @1999-2000 SATCM All rights reserved